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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务接待温馨提示

    发布时间:2026-09-16浏览次数:12



    1.无公函不得接待

    工作检查、调研督导等通知,以及邀请接待对象来校召开必要公务活动邀请函,可视作公函,但应当包含人员名单、具体时间、公务内容、行程安排等要素。电话记录不能代替公函。

    2.参与接待的人员不得负责经费签批

    机关审批部门负责人参与接待时,由审批部门副职签批。二级学院院长参与接待时,由学院党委书记签批;学院书记、院长同时参与接待时,由副院长或副书记签批。

    3.不得超工作餐标准接待

    省部级及以上领导、院士200元/人/餐以内,其他人员150元/人/餐以内。

    4.不得超陪餐标准接待

   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/3。

    5.同城不得接待

    泉州市鲤城区、丰泽区、泉州开发区、台商投资区,以及洛江区万安街道、双阳街道范围内均属同城。

    6.不得多次接待

    一趟公务活动,按照工作需要,可安排1次公务接待。接待对象明确由学校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,接待单位应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安排用餐,并提醒交纳伙食费。

    7.不得给予相关物品和场所

    不得给予鱼翅、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菜肴;不得给予烟酒;不得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。

    8.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费用

    9.不得多单合并、大单化整为零报销

   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,及时报销。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结算。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、派出单位公函(邀请函)、接待审批单、接待清单等。

    10.接待费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

    费用支付应采用银行转账、公务卡、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。

    11.其他注意事项

    来校应聘的人员,不得公务接待;邀请来宾中存在工作单位有属于同城范畴的,不得接待;柔性引进人才已属于在校工作人员的,不得接待;不在邀请函或公函范围内的(包括学生、配偶、司机等),不得接待。